這兩位記者的報道,讓筆者回憶起怡克納米斯(2009)寫的一篇關於教室講演剽竊的文章,裡頭隱含的問題就跟某網友這回問的一樣:「轉貼、援用文章要若何交代出處?」對此,其實本文用的這類花樣,就是學術論文寫作的時刻,引述他人概念、援用他人某段文章時所利用的一種文獻引註方式,倘使
法律小屋工作室(2008b)。資訊法律達人:資訊生涯與法令倫理(初版)。台中市:十力。
另外一方面,其實製作、彙整表格的時候,也要交代清晰資料來曆,就此而言,朱婉寧(2009)在引述智財局的闡述並整理表格的時候,資料來源的交卸其實是不清晰的,正式的寫法,最少是要標明作者、年月,假如是從網路抓下來的,那就還要寫下載、查閱或取用的年月日,以及申明從哪個單元、哪一個網站下載,這跟文末參考文獻資料的寫作花式鄰近。
李祖舜(2009)的報道指出,立法院昨天經由過程著作權法修正案,明定「網友」假如被網路辦事供應者抓到「侵權行為」就予以中斷服務(也就是UDN常講的停權);朱婉寧(2009)亦引述經濟部聰明財產局[智財局]的論點,指出只要未經授權,轉貼或轉寄他人的文章圖片,和新聞等,都邑觸法翻譯
法令小屋工作室(
參考文獻
就此,轉貼或轉寄他人的文章,若說未經由授權城市觸法,可能會有個堅苦點,就是要若何確定原作者是誰,在確定原作者是誰今後,還要思考若何跟原作者聯繫,請他(她)贊成將其文章的某段加以援用,或據其觀點來發表本身的定見,或推論出本身研究主題的假定等,這兩點其實不一建都能完全做到(朱婉寧,2009)。是以,筆者是建議援用或轉貼他人文章,加上如本文所示的格式。
援用文章只要沒授權 轉貼寄傳都觸法
怡克納米斯(2009)。這學期的「第一堂課」,你有膽來選課嗎?
最後,筆者也保舉列位看法律小屋工作室(
有學術論文撰寫經驗的人都知道,光如許做還不算是有交接文獻援用或參考的出處,還要在文章末尾再加上更清晰的文獻資料,包含作者、年代、文章或書籍期刊名稱等,並且,引述學位論文、期刊論文、網路文章或資料、報紙新聞報道的參考文獻花式都會紛歧樣,在這傍邊,學位論文還要看原文是有出書仍是未出版,有電子檔還是只有紙本,不同的性質也都有各自的文獻資料寫法翻譯


李祖舜(2009)。網民注意,侵權三次罰
以Blog文章來說,最常出現的大概就是引述或轉貼某一本書(包括翻譯書)、某個網站的數據或文章,就此,若是你沒法、沒有管道獲得原作者的授權,那麼,避免被控侵權的小撇步,就是在你引述或轉貼的段落尾端,加上「(作者姓名,年月)」,或在引述的前端加上「作者姓名(年月)」,也要在文章末端,詳細申明該筆文獻的資料(其實也不算小撇步,因為正式論文都如斯)。
朱婉寧(2009)。只要沒授權,轉貼寄傳都觸法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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